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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56号
2018-06-15
索引号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26主题分类增值税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全文废止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国税一〔1995〕56号发布时间2018-06-15
关键词废止时间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56号

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鉴于我局过去发文曾涉及部分税政问题,故通知中第一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及第二条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我市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我市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

19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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